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252號
TCDV,102,司票,4252,201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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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252號
聲 請 人 國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聰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榮桂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本票原本1紙(票號WG0000000)。
  ㈡補利息起算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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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