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055號
TCDV,102,司票,4055,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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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055號
聲 請 人 保家麗不動產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燈山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棚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人保家麗不動產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棚誠有限公司分別
   於民國95年8月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99年6月23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兩造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㈡確認林燈山是否為本件之聲請人、謝侑靜是否為本件之相
   對人?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提示日及其利率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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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家麗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棚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