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055號
聲 請 人 保家麗不動產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燈山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棚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人保家麗不動產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棚誠有限公司分別
於民國95年8月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99年6月23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兩造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㈡確認林燈山是否為本件之聲請人、謝侑靜是否為本件之相
對人?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提示日及其利率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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