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955號
TCDV,102,司票,3955,201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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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95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立偉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4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張琪鈺張莉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相對人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發票當時之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以證明張琪鈺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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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