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95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立偉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4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張琪鈺、張莉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相對人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發票當時之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以證明張琪鈺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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