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07號聲 請 人 陳文彬即冠德企業社 住南投縣水里鄉○○村○○路000號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系爭支票(票據號碼:GT0000000號)之受款人為冠德布幔, 請具狀敘明台端與受款人冠德布幔是否為同一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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