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807號
TCDV,102,司催,807,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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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陳文彬即冠德企業社
           住南投縣水里鄉○○村○○路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系爭支票(票據號碼:GT0000000號)之受款人為冠德布幔,
  請具狀敘明台端與受款人冠德布幔是否為同一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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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