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730號
TCDV,102,司促,29730,201308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730號
債 權 人 林再傳  住彰化縣員林鎮○○街000號1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恆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