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431號
債 權 人 金進億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進波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恩如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泇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洪琳涵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明泇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2年8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
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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