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35號
債 權 人 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藍濤亞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藍濤亞洲有 限公司設於臺北市○○○路00號3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 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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