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630號
債 權 人 陳清添 住臺中市清水區鎮○街00號4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允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發票人為何人?債務人是否為「蔡允文」?抑或「漢
翔實業」?若為漢翔實業,該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應
一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