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581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翁武騰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新達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2年8月14日或者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205,000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按
依所提出之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之支票,到期日為102年
10月31日尚未屆清償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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