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678號
債 權 人 強力運搬機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嬌 住臺北市○○○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鍾素鳴
住臺北市○○○路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守輔即洪崇榮、陳盈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究為「奧特碼科技有限公司」抑或自然人洪守
輔即洪崇榮、陳盈昌?若為後者,應提出釋明資料(聲請
狀所附資料僅得釋明對該公司有債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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