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5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潘秀雲
住臺北市○○區○○○路0號3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金雀即李欥_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敘明原因及事實(聲請狀內僅陳述債務人有向債權人請
領信用卡,未敘明何時積欠債務、債務金額及其利息)。
㈡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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