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552號
TCDV,102,司促,27552,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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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5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潘秀雲
           住臺北市○○區○○○路0號3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金雀李欥_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敘明原因及事實(聲請狀內僅陳述債務人有向債權人請
   領信用卡,未敘明何時積欠債務、債務金額及其利息)。
  ㈡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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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