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443號
TCDV,102,司促,27443,2013080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44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
代 理 人 陳文瑜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士華張榕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釋明對債務人張榕容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