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932號
債 權 人 宏康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穎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鴻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觀諸債權人據以請求之票號AW0000000及AW0000000支票 2紙,因相對人林鴻志為赤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且其蓋章係緊接在赤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後,依一般 社會通念,應認係赤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行為,有卷 附支票影本可稽,故相對人林鴻志應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 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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