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93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設花蓮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住花蓮市○○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邱敬富
住花蓮市○○路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懷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其名稱相符印
文之聲請狀本正本。
㈡債權人委任邱敬富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