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832號
聲 請 人 蔡進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施麗玲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湯涵雲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6日裁定命於5日 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 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㈡確認請求之相對人為滙智國際 休閒育樂有限公司或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或匯智 事業開發股份有公司㈢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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