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082號
TCDV,102,司促,26082,201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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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082號
債 權 人 公園印象管理委員會
           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川淵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曹世賢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美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陳美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系為貴社區住戶證明及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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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