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082號
債 權 人 公園印象管理委員會
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川淵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曹世賢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美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陳美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系為貴社區住戶證明及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