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480號
TCDV,102,司促,23480,2013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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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80號
債 權 人 三安高空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員林鎮○○路000巷00弄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麗文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00巷00弄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普勝機電有限公司莊白雲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18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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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勝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安高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