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2年度,21號
TCDV,102,勞執,21,201308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幸文
      李碧卿
      廖雰瑩
      蔡惠真
      陳瑾慈
      許雅琴
      許菁晏
      許珮甄
      林雅婷
      楊佳芸
      莊雪蓉
      程淑民
      王美娟
      吳佳伶
      楊宛芷
      廖素兒
      林幼紋
      陳敏鳳
      徐秀敏
      邱浿棋
      蔡真妙
      吳怡萱
      林美珠
      陳淑萍
      黃淑惠
      陳慶軍
      林欣儀
      張慧瑤
      曾瑞斌
      葉翔宇
      陳曉芬
      蘇月慧
      許文佩
      林怡玲
      吳慧美
      王室鈆
      葉家瑜
      柯富庭
      呂孟蓁
      黃景鴻
      傅仙宇
      柯培琳
      蔣妤婕
相 對 人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玟頡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鈞院裁定認可兩造間有關工資等爭 議案,即附件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2年4月23日中市勞動字第 0000000000號函相關調解紀錄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即所請求執行之項目係⑴員工102年三月、四月薪資⑵非 自願離職資遣費⑶資遺預告工資。就此相對人已給付部分金 額,如補正函附件一。因資方即相對人所計算提供之積欠勞 方之金額(如補正函附件四)與實際依勞基法所該給予的金 額不同,依勞基法規定,非自願性離職資方應給付勞方之積 欠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勞工未休完之特、補休給付金 額,資方即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計1,871,729元(如補正狀附 件五)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為調解成立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 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 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19條前段、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故調解之內容若不明確,其性質即屬不適宜強制執行,法院 自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抗字第1308 號裁定可資參照。準此,於調解之內容不明確時,因無從認 定給付義務之範圍,是其性質即不適於強制執行,法院自應 為駁回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2年4



月23日中市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102年4月15日為證。惟觀諸聲請人提出之系 爭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調解結果:成立,成立內容:勞 資雙方同意事項如下:「⒉綠色小鎮公司同意台中10個部門 店長表示依綠色小鎮各店內金額清算表(如附件一)約15萬 餘元繳給勞方代表,再由勞方代表按照總金額除以勞方人數 平均分配給勞方等人(勞方許菁晏係102年3月1日至102年3 月31日之工資)。」、「⒌綠色小鎮公司表示同意於102年5 月18日前給付勞方等人102年3月12日起(如附件二,扣除調 解成立第二點已給付工資外)未給付之工資、資遣費及預告 工資(總公司部分人員)。」等語,其內容未見明確。經本 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查閱前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及 於102年6月7日中院東民瑞102勞執21字第58579號函命聲請 人補正函載事項。雖聲請人已有補正函稱:「所請求執行 之項目係⑴員工102年三月、四月薪資⑵非自願離職資遣費 ⑶資遺預告工資。就此部分相對人已針對第一項給付部份金 額,給付金額詳見此次附件一。」、「⒈各店金額清算表 ,因調解成立當時金額為148,133元,後經人員再次清查, 金額有再異動,修正後之正確金額為201,533元,明細詳見 此次附件二。⒉金額非平均分配全部43位調解人,分配金額 詳見此次附件三…」、「,因資方所計算提供之積欠勞方 之金額(如此次附件四)與實際依勞基法所該給予勞方的金 額不同。此次特重新整理所有依照勞基法規定,非自願性離 職資方應給付勞方之積欠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勞工未 休完之特、補休給付金額,資方積欠此次43位調解人共計 1,871,729元整。詳細見此次附件五。總結實際應向綠色小 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給付勞方之金額為1,871, 729元整。」,則依臺中市政府之函文,亦未明確指出何為 調解成立內容之附件二?則各該勞工可得聲請強制執行之金 額已有不明。且依聲請人之補正說明,綠色小鎮各店內金額 清算表其後經清點為201,533元,不僅與當初調解內容所記 載之「約15萬元」不符,亦與當初調解成立時所附之「總計 148,133元」不符,顯見調解後之情事與當初調解時已有變 動;況聲請人之補正函已承認:資方所計算提供之積欠勞方 之金額(如此次附件四)與實際依勞基法所該給予勞方的金 額不同。此次特重新整理所有依照勞基法規定,非自願性離 職資方應給付勞方之積欠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勞工未 休完之特、補休給付金額,資方積欠此次43位調解人共計 1,871,729元整。詳細見此次附件五等語,顯見聲請人所聲 請強制執行之金額,已非當初調解成立時雙方同意調解之金



額,自難認係在調解成立效力之範圍內。揆諸前開說明,聲 請人聲請內容之性質即不適於強制執行,無從准許聲請人聲 請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