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被 上訴人 藍善仁
藍寧英
藍善軍
藍善德
方杭欽
薛世文
薛世中
薛世怡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283,452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面積
×應有部分×2筆=30800×1033×516/10000×2=0000000,元
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