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91號
TCDV,101,訴,691,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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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訴字第691號
原   告 洪金標
      洪文隆(兼洪金樹之承當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洪衡山
      洪村榮
      洪文達(兼洪金樹之承當訴訟人)
      洪檢流
      洪火柱
      洪年貴
      洪年多
      洪國雄
      洪朝源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其耿
被   告 即附表一所示之蔡敏雄等207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林清芳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040.8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四十五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040.89平方公尺)、第193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710.05平方公尺)應予合併分割為如附圖(即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鑑測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鑑定圖)即依附表二所示取得面積分歸兩造各自取得或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洪金樹 業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 建、面積1040.8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192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135分之13出售予原告洪文隆、被告洪文達二人(應有 部分各270之13),及將其所有之同段第193地號土地(地目 建、面積710.05平方公尺;下稱系爭193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9分之1出售予原告洪文隆、被告洪文達二人(應有部分 各18之1),並均於民國101年8月21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移轉所有權登記後,原告洪文隆、被告洪文達二人就系爭 19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19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均各 如附表四、五所示),有系爭192、193地號等二筆土地(下 合稱系爭二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並據原告具 狀聲明由原告洪文隆、被告洪文達承當訴訟,且兩造就此部 分均無不為同意之情事,且本件訴訟對於洪金樹已無利益, 本院審核原告前揭承當訴訟之聲請,並無不當,自應准許, 洪金樹因之脫離訴訟,合先敘明。
貳、被告洪衡山洪村榮、洪文達、洪檢流洪火柱洪年貴洪年多洪國雄洪朝源(下亦稱被告洪衡山等九人)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被告蔡敏雄等206人(不包括編號156之被告林 青山)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兩造為系爭19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 附表四所示;又原告洪金標洪文隆及被告洪衡山洪村榮 、洪文達、洪檢流洪火柱洪年貴洪年多洪國雄、洪 朝源等十一人為系爭19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 表五所示。被繼承人林清芳為前開19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外 ,系爭二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均相同且應有部分合計已逾二 分之一,該等其餘共有人亦均同意分割系爭二筆土地。又兩 造就系爭二筆土地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復未訂立不分割契約 ,又無不能分割之情事,而被繼承人林清芳之繼承人即如附 表一所示之被告(含再轉繼承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原 告自得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林清芳所有之 系爭19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5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後,分割系 爭二筆土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6項規定, 請求就兩造共有之系爭二筆土地合併分割為如附圖(即臺中 市清水地政事務所鑑測日期101年12月11日鑑定圖,下均同 )即依附表二所示取得面積分歸兩造各自取得或保持共有。 並聲明:㈠被繼承人林清芳之繼承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 ,應就被繼承人林清芳所有坐落系爭19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45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㈡兩造共有之系爭二筆土地合併分 割為如附圖即依附表二所示取得面積分歸兩造各自取得或保 持共有。
貳、被告爭執要旨:
一、被告洪衡山洪村榮、洪文達、洪檢流洪火柱洪年貴



洪年多洪國雄洪朝源等九人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其先前之聲明及陳述則以:本件同意分割,並同意原告 提出之分割方案。
二、被告蔡敏雄、陳進三、林枝生、林丙申、林煥章、林煥文、 洪林綉鸞、周林綉鶯、蔣林綉鳳、林綉琴均未於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其先前之聲明及陳述則以:本件同意分割,對 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沒有意見。
三、被告林青山則以:本件同意分割,對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沒 有意見。
四、被告林昱騏(即如附表一編號206所示之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其先前具狀陳述則以:被告林昱騏拋棄其就系 爭19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並以102年5月6日之民事陳報狀送 達系爭192地號土地之其餘共有人時,作為拋棄該所有權之 意思表示,本件請求勿將土地分割予被告林昱騏等語。五、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共有物如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 限者,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共有物之分割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 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 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 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 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824條分別 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既對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 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 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 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 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 ,且為訴訟經濟計,當事人一訴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分 割,並無不可(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70年度 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參照)。 查兩造為系爭19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四所 示;又原告洪金標洪文隆及被告洪衡山洪村榮、洪文達 、洪檢流洪火柱洪年貴洪年多洪國雄洪朝源等十 一人為系爭19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五所示 ,其中除被繼承人林清芳為前開19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外, 系爭二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均相同且應有部分合計已逾二分 之一,該等其餘共有人亦均同意分割系爭二筆土地;又系爭



二筆土地相鄰,兩造就系爭二筆土地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復 未訂立不分割契約,又無不能分割之情事,而被繼承人林清 芳之繼承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蔡敏雄等207人,迄未辦 理繼承登記,且系爭二筆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就 之亦無不分割之特約,復就分割方法未能達成協議等情,業 據到庭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系爭二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被繼承人林清芳之繼承系統表及兩造之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堪認屬實。被告林昱騏(即如附表一編號206所示 之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 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不動產物權,依法律 行為而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物權,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因拋棄而消滅,民法第75 9條、第758條及第764條分 別定有明文,而拋棄對於不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者,亦屬依 法律行為喪失不動產物權之一種,如未經依法登記,仍不生 消滅其公同共有權利之效果,足見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之公 同共有權者,欲拋棄該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時,須先為繼承 登記,再為拋棄之處分登記,始生效力,如未經依法登記, 仍不生消滅其公同共有權利之效果(參見最高法院74年台上 字第2322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2762號判決,亦同此旨) 。是被告林昱騏前開所辯,自無可採,自不生拋棄其就系爭 192地號土地所有權(即其與如附表一所示其餘被告辦理繼 承登記後,就被繼承人林清芳之應有部分45分之6之公同共 有權利)之效力。從而,原告依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請求被 繼承人林清芳之繼承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 人林清芳所有系爭19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5分之6辦理繼承登 記,並請求合併分割系爭二筆土地,揆諸前揭說明,為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 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有如前 述。又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 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 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 ,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要旨參照)。共有物分割應審酌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 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 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經查,系爭二筆土地之面積 合計達1724.94平方公尺,有如前述,採原物分割,並無困 難。且參諸系爭二筆土地之現況為:⒈東側(南北向)位置 有一水溝、西側(南北向)位置目供作道路使用,另系爭二



筆土地北面有一巷道可連接至瑞井路;⒉系爭二筆土地上坐 落數棟一樓磚造或土造房屋(其坐落位置均位於前揭東側( 南北向)水溝之西側位置),業經本院勘驗系爭二筆土地現 場並囑託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屬實,製有勘驗筆 錄並綜參卷附現場相片、該地政事務所102年5月14日復本院 函附之附圖(即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鑑測日期101年12月 11日鑑定圖)及地籍圖即明。並佐以前開坐落在系爭二筆土 地上之該等一樓磚造或土造房屋,均係原告二人及被告洪衡 山等九人(即洪姓家族)居住使用,均與被繼承人林清芳之 繼承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蔡敏雄等207人分得位置無涉 ,業據原告二人及被告洪衡山等九人陳明在卷,堪認本件採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蔡敏雄等207 人尚無不利,復衡諸到庭兩造均陳明對於本件原告主張之分 割方案均無意見等情,本院綜核上揭系爭二筆土地之共有型 態、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通路、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建物 現況、當事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之經濟利益、未來之利用 等情,認為原告主張系爭二筆土地應以原物合併分割為如附 圖即依附表二所示取得面積分歸兩造各自取得或保持共有, 核屬公平妥適,爰依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准予合併分割如 附圖即依附表二所示取得面積分歸兩造各自取得或保持共有 。
肆、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 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 而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即如附表 三所示),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均與本 案之判斷不生影響,自無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二)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附表一(即林清芳之繼承人):
┌──┬─────┬──────────────────────┐
│編號│ 被 告 │地址 │
├──┼─────┼──────────────────────┤
│ 1 │蔡敏雄 │彰化市○○○路00巷0弄00號 │
├──┼─────┼──────────────────────┤
│ 2 │楊蔡黎香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 │
├──┼─────┼──────────────────────┤
│ 3 │顏蔡黎華 │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
├──┼─────┼──────────────────────┤
│ 4 │賴蔡黎錦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
├──┼─────┼──────────────────────┤
│ 5 │蔡賢迪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 6 │蔡佩堯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
├──┼─────┼──────────────────────┤
│ 7 │蔡素媚 │臺南市○○區○○街000號 │
├──┼─────┼──────────────────────┤
│ 8 │蔡素秋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6 │
├──┼─────┼──────────────────────┤
│ 9 │林繁雄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 │
├──┼─────┼──────────────────────┤
│10 │林坤正 │花蓮縣壽豐鄉○○村○○00號 │
├──┼─────┼──────────────────────┤
│11 │林幸蓉 │臺中市西屯區東海路17之7B號 │
├──┼─────┼──────────────────────┤
│12 │林淑玉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之1 │
├──┼─────┼──────────────────────┤
│13 │林昱均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
├──┼─────┼──────────────────────┤
│14 │林淑芬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之1 │
├──┼─────┼──────────────────────┤
│15 │林淑儀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之1 │
├──┼─────┼──────────────────────┤
│16 │林淑鉁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
├──┼─────┼──────────────────────┤
│17 │林楊霜冷 │臺北市○○區○○區0巷0○0號3樓 │
├──┼─────┼──────────────────────┤




│18 │林貞介 │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
├──┼─────┼──────────────────────┤
│19 │林少斌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
├──┼─────┼──────────────────────┤
│20 │林榮俊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21 │林錦堂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22 │林妙見 │臺中市○○區○○路0000號 │
│ │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
├──┼─────┼──────────────────────┤
│23 │姚林妙雲 │臺中市○○區○○○街0號 │
├──┼─────┼──────────────────────┤
│24 │廖林妙月 │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 │
├──┼─────┼──────────────────────┤
│25 │林妙瓊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
├──┼─────┼──────────────────────┤
│26 │林劉珠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27 │陳林秀燕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
├──┼─────┼──────────────────────┤
│28 │林金泉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
├──┼─────┼──────────────────────┤
│29 │鄭王滿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30 │趙俊昌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
├──┼─────┼──────────────────────┤
│31 │趙俊亭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
├──┼─────┼──────────────────────┤
│32 │趙俊南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
├──┼─────┼──────────────────────┤
│33 │趙芳慧 │台南市○○區○○00○0號 │
├──┼─────┼──────────────────────┤
│34 │陳黃綉好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35 │黃石成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36 │林政宗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2 │
├──┼─────┼──────────────────────┤
│37 │林政中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1 │




├──┼─────┼──────────────────────┤
│38 │林政發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3 │
├──┼─────┼──────────────────────┤
│39 │林政吉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40 │劉桂朋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5 │
├──┼─────┼──────────────────────┤
│41 │劉鴻耀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5 │
├──┼─────┼──────────────────────┤
│42 │劉吉榮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5 │
├──┼─────┼──────────────────────┤
│43 │陳林玉女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
├──┼─────┼──────────────────────┤
│44 │何素鈴 │臺中市○○區○○街○○巷0號 │
├──┼─────┼──────────────────────┤
│45 │何炳臨 │臺中市○○區○○路○○○巷00號 │
├──┼─────┼──────────────────────┤
│46 │何端格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
├──┼─────┼──────────────────────┤
│47 │林敏庭 │臺中市○○區○○○路00號 │
├──┼─────┼──────────────────────┤
│48 │林敏川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49 │林金義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50 │陳林悅治 │彰化市○○○街0號 │
├──┼─────┼──────────────────────┤
│51 │趙林出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
├──┼─────┼──────────────────────┤
│52 │廖林月蝦 │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 │
├──┼─────┼──────────────────────┤
│53 │林玉拋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原名臺中港路) │
│ │ │2段189號 │
├──┼─────┼──────────────────────┤
│54 │林敏基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
├──┼─────┼──────────────────────┤
│55 │林敏千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
├──┼─────┼──────────────────────┤
│56 │林敏鐘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57 │陳光輝 │臺中市○○區○○路00號 │
├──┼─────┼──────────────────────┤
│58 │陳慶輝 │臺中市○○區○○區00路0號 │
├──┼─────┼──────────────────────┤
│59 │陳德輝 │臺中市○○區○○路00號 │
├──┼─────┼──────────────────────┤
│60 │陳綺琴 │桃園縣新屋鄉○○○路0段000巷0號 │
├──┼─────┼──────────────────────┤
│61 │陳惠珍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7 │
├──┼─────┼──────────────────────┤
│62 │陳林淑女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
├──┼─────┼──────────────────────┤
│63 │林淑貞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64 │張林束壁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65 │林玉堂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66 │吳林玉釵 │臺中市○○區○○街000號 │
├──┼─────┼──────────────────────┤
│67 │林玉萍 │臺中市○○區○○街00○0號 │
├──┼─────┼──────────────────────┤
│68 │林玉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69 │林錫鎮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70 │林錫裕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71 │林坤培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72 │林惠娟 │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
├──┼─────┼──────────────────────┤
│73 │林素微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
├──┼─────┼──────────────────────┤
│74 │林陳美俄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75 │葉金河 │彰化縣和美鎮○○路000巷00號 │
├──┼─────┼──────────────────────┤
│76 │葉金山 │彰化縣和美鎮○○路0段000號 │
├──┼─────┼──────────────────────┤




│77 │葉金標 │彰化縣和美鎮○○路0段00號 │
├──┼─────┼──────────────────────┤
│78 │葉秀香 │彰化市○○街00號 │
├──┼─────┼──────────────────────┤
│79 │葉源水 │彰化縣和美鎮○○路0段00號 │
├──┼─────┼──────────────────────┤
│80 │林錫熙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
├──┼─────┼──────────────────────┤
│81 │林錫彬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82 │林惠君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83 │林陳阿矮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
├──┼─────┼──────────────────────┤
│84 │蘇林成枝 │嘉義縣新港鄉○○村○○0號之2 │
├──┼─────┼──────────────────────┤
│85 │王林甘 │臺中市○○區○○路0巷0弄00號 │
├──┼─────┼──────────────────────┤
│86 │林雅雯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87 │林邁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
├──┼─────┼──────────────────────┤
│88 │林美臻 │南投縣草屯鎮○○路0段000號3樓之1 │
├──┼─────┼──────────────────────┤
│89 │林依靜 │臺中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 │
├──┼─────┼──────────────────────┤
│90 │林翠英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91 │林翠玲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
├──┼─────┼──────────────────────┤
│92 │林志惠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93 │陳漢郎 │臺中市○○區○○路00號 │
├──┼─────┼──────────────────────┤
│94 │陳漢卿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95 │陳慧如 │桃園縣中壢市○○○街00○00號 │
├──┼─────┼──────────────────────┤
│96 │陳謝素碧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97 │陳進三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
├──┼─────┼──────────────────────┤
│98 │陳建嘉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99 │陳翠萍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100 │陳品戎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101 │兼上一人之│臺中市○○區○○路000號 │
│ │法定代理人│ │
│ │廖阿爽 │ │
├──┼─────┼──────────────────────┤
│102 │陳慧娟 │桃園市○○路000號 │
├──┼─────┼──────────────────────┤
│103 │陳宥臻 │臺中市○○區○○巷0號 │
├──┼─────┼──────────────────────┤
│104 │盧信忠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105 │王寶惜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106 │盧祈福 │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 │
├──┼─────┼──────────────────────┤
│107 │盧雪紅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
├──┼─────┼──────────────────────┤
│108 │王盧雪玫 │臺中市○○區○○街00號10樓 │
│ │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
├──┼─────┼──────────────────────┤
│109 │盧寄佑 │臺中市○○區○○街000號10樓 │
├──┼─────┼──────────────────────┤
│110 │廖玉媛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
├──┼─────┼──────────────────────┤
│111 │廖翠紅 │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
├──┼─────┼──────────────────────┤
│112 │廖淑瓊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 │
├──┼─────┼──────────────────────┤
│113 │廖苹邁 │臺中市○區○○○○街00號 │
├──┼─────┼──────────────────────┤
│114 │廖淑婉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
├──┼─────┼──────────────────────┤
│115 │陳林寶珠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116 │林豐茂 │臺中市北區三民路3段一心市○00號 │
├──┼─────┼──────────────────────┤
│117 │林朝宗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118 │林世傑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119 │林祥淵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120 │林阿甘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
│121 │林朝輝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
├──┼─────┼──────────────────────┤
│122 │白林阿照 │臺中市○○區○○○街00號 │
├──┼─────┼──────────────────────┤
│123 │趙林阿絨 │臺中市○區○○路000○0號4樓之4 │
├──┼─────┼──────────────────────┤
│124 │林綉枝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
├──┼─────┼──────────────────────┤
│125 │林月香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
├──┼─────┼──────────────────────┤
│126 │林木成 │臺中市○○區○○路0段○○○巷0弄0號 │
├──┼─────┼──────────────────────┤
│127 │林木炎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128 │林木貴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
├──┼─────┼──────────────────────┤
│129 │林木俊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
├──┼─────┼──────────────────────┤
│130 │林木標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
├──┼─────┼──────────────────────┤
│131 │林木亮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4 │
├──┼─────┼──────────────────────┤
│132 │林美玉 │臺中市○○區○○路0○0號 │
├──┼─────┼──────────────────────┤
│133 │林陳圓菊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
├──┼─────┼──────────────────────┤
│134 │林枝生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
├──┼─────┼──────────────────────┤
│135 │林枝楠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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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林枝溪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
├──┼─────┼──────────────────────┤
│137 │林麗娟 │南投縣名間鄉○○巷00號 │
├──┼─────┼──────────────────────┤
│138 │林麗梅 │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 │
├──┼─────┼──────────────────────┤
│139 │林麗月 │臺中市○○區○○○路00號 │
├──┼─────┼──────────────────────┤
│140 │林來發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
├──┼─────┼──────────────────────┤
│141 │林瑞村 │臺中市○○區○○路00號 │
│ │法定代理人│ │
│ │林許樹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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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林鉛欽 │臺中市○○區○○路00號 │
├──┼─────┼──────────────────────┤
│143 │林玉妹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7樓 │
├──┼─────┼──────────────────────┤
│144 │林淑琴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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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