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38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寶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芊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祥勇、張蕙庭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00
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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