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46號
TCDV,101,家訴,46,201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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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李 娥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即 被 告     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銘榤間因本院 101年度家訴字第46號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2,968,73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5,6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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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