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李 娥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即 被 告 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銘榤間因本院 101年度家訴字第46號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2,968,73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5,6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