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高泉源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即 原 告
送達代收人 黃紫薰
住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寶燕間因本院101年度婚字第628號請求
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離婚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復就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移轉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建物暨土地所有權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13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42
9元,再就上訴聲明第4項請求給付10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6,35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279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