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82號
原 告 黃余麗珍
被 告 宇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土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以106 年度潮補字第28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於原告,有 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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