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358號
TCDM,102,聲,3358,201308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世泓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年度執聲字第2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世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三十年;又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 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 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 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 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 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 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 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 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 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 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本件受刑人王世泓行為後 ,刑法第50條雖經修正公布,並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 行,惟該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依 修正前後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應逕 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律。
三、本件受刑人王世泓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3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 之刑為有期徒刑陸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受刑人王世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101年5月12日 │101年11月2日 │101年9月27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5688號 │偵字第4881、4941、│偵字第4881、4941、│
│ │ │6370、9320號 │6370、9320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633號│102年度易字第959號│101年度易字第959號│
│ ├────┼─────────┼─────────┼─────────┤
│ │判決日期│101年9月24日 │102年5月16日 │102年5月16日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633號│102年度易字第959號│102年度易字第959號│
│ ├────┼─────────┼─────────┼─────────┤
│ │確定日期│101年11月30日 │102年6月17日 │102年6月17日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




│ │執字第13988號 │執字第7234號 │執字第7234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