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成明軒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中市○區○○街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59號、102年度執字第824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成明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 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 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 之裁決。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 及法律秩序所指導。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 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 恤刑利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以 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 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 ,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 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被告(或受刑人 )之恤刑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亦著有98年台抗字第697號裁 判意旨足資參照。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 ,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 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 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 旨參照)。
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 ,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 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 有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 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 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 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 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 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 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 50條規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成明軒因施用、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 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 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 稽。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業曾經本院 於101年12月1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7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於102年3月11日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11所 示案件,業經本院於102年2月7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667號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於102年3月28日確定,亦有上開刑事 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受刑人亦於 102年8月7日就上開各罪包括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 之罪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狀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原 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
11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
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成明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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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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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 罪) │ 罪) │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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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年7月 │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 │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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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1年9月20日6時 │101年9月19日20時│101年3月31日晚間│
│ │許 │許 │某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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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檢察署101年度毒 │檢察署101年度毒 │檢察署101年度偵 │
│ │偵字第2952號 │偵字第2952號 │字第20835、9222 │
│ │ │ │、21514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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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 │ │2771號 │2771號 │2667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19日 │101年12月19日 │102年2月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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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 │ │2771號 │2771號 │2667號 │
│判 決├──┼────────┼────────┼────────┤
│ │判決│102年3月11日 │102年3月11日 │102年3月28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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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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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3107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檢察署102年度執 │
│ │8月,執行中) │字第8246號(編號│
│ │ │3至11已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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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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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罪) │ 罪) │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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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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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1年8月10日下午│101年8月14日凌晨│101年8月14日晚間│
│ │7時21分許 │1時57分許 │11時25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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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
│ │字第20835、9222 │字第20835、9222 │字第000000000、 │
│ │、21514號 │、21514號 │215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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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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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 │ │2667號 │2667號 │26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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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102年2月7日 │102年2月7日 │102年2月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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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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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 │ │2667號 │2667號 │2667號 │
│判 決├──┼────────┼────────┼────────┤
│ │判決│102年3月28日 │102年3月28日 │102年3月28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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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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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
│ │字第8246號(編號│字第8246號(編號│字第8246號(編號│
│ │3至11已定應執行 │3至11已定應執行 │3至11已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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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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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罪) │ 罪) │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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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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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1年8月16日下午│101年8月10日晚間│101年8月21日凌晨│
│ │4時41分許 │8時49分許 │0時12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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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
│ │字第20835、9222 │字第20835、9222 │字第20835、9222 │
│ │、21514號 │、21514號 │、215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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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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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 │ │2667號 │2667號 │26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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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102年2月7日 │102年2月7日 │102年2月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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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 │ │2667號 │2667號 │2667號 │
│判 決├──┼────────┼────────┼────────┤
│ │判決│102年3月28日 │102年3月28日 │102年3月28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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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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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
│ │字第8246號(編號│字第8246號(編號│字第8246號(編號│
│ │3至11已定應執行 │3至11已定應執行 │3至11已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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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0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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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藥事法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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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共2│有期徒刑6月(共3│ │
│ │罪) │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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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1年4月7日某時 │101年8月13日上午│ │
│ │許、101年8月初某│11時6分許、101年│ │
│ │日中午許 │8月14日晚間11時 │ │
│ │ │45分許、101年9月│ │
│ │ │20日凌晨某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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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 │
│ │字第20835、9222 │字第20835、9222 │ │
│ │、21514號 │、2151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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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
│ │ │2667號 │2667號 │ │
│ ├──┼────────┼────────┼────────┤
│事實審│判決│102年2月7日 │102年2月7日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
│ │ │2667號 │2667號 │ │
│判 決├──┼────────┼────────┼────────┤
│ │判決│102年3月28日 │102年3月28日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 │
│ │字第8246號(編號│字第8246號(編號│ │
│ │3至11已定應執行 │3至11已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