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244號
TCDM,102,聲,3244,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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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卉華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現於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卉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修正條文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 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 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 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 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兩相比 較修正前、後之法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逕予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詳參臺灣 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法律問題研討結 論),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陳卉華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查本件如附 表編號3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則 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法院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 表1紙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陳卉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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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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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 │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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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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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0年8月18日至同年9 │100年9月14日至同年月│101年6月4日 │
│ │月6日 │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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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 │第27630、29644、2994│第27630、29644、2994│偵字第162號 │
│ │9、30453、30467、309│9、30453、30467、309│ │
│ │31、32640號、100年度│31、32640號、100年度│ │
│ │少連偵字第212號 │少連偵字第21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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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後 ├────┼──────────┼──────────┼──────────┤
│事實審│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66號 │101年度訴字第66號 │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09│
│ │ │ │ │9號 │
│ ├────┼──────────┼──────────┼──────────┤
│ │判決日期│ 101年5月15日 │ 101年5月15日 │ 102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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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定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66號 │101年度訴字第66號 │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09│
│判決 │ │ │ │9號 │
│ ├────┼──────────┼──────────┼──────────┤
│ │判 決 │ 101年12月20日 │ 101年12月20日 │ 102年7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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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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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15865號(臺中地檢 │第15865號(臺中地檢 │第8400號 │
│ │102年度執助字第77號 │102年度執助字第77號 │ │
│ │,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年8月,發監│有期徒刑1年8月,發監│ │
│ │執行中) │執行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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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