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216號
TCDM,102,聲,3216,201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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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修文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0巷00
           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修文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 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月25日起 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 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查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是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 後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 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 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第21次、97年度 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李修文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 1年,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5月以上,不 得逾有期徒刑1年),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受刑人 李修文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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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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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竊盜 │竊盜 │
│ │通危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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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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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1月18日 │102年1月6日 │101年12月1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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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833號 │偵字第2268號 │偵字第49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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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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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2年度中交簡字 │102年度簡字第326│102年度中簡字第 │
│事實審│ │第430號 │號 │12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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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2年3月14日 │102年5月27日 │102年6月25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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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中交簡字 │102年度簡字第326│102年度中簡字第 │
│判 決│ │第430號 │號 │12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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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4月17日 │102年6月24日 │102年7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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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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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4949號 │執字第7588號 │執字第861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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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