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正江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正江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絛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於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後 ,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102年1月25日起生效(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 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前 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五 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 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 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 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修 正後之新法顯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應適用修正後 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不得易
刑處分之罪等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 請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2年度 訴字第7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4 至5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68號判決,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則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 定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此有受刑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出之聲請 刑事合併執行狀1份附卷足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 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各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 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 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張正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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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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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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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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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6月13日 │102年3月14日 │102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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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5536號 │偵字第7298號 │偵字第72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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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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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124│102年度訴字第768│102年度訴字第768│
│事實審│ │3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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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2年5月23日 │102年6月6日 │102年6月6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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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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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124│102年度訴字第768│102年度訴字第768│
│判 決│ │3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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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6月17日 │102年7月1日 │102年7月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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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
│之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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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6796號 │執字第8027號(編 │執字第8027號(編 │
│ │ │號2-3定應執行有 │號2-3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7月) │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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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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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搶奪 │ 搶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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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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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3月14日 │102年3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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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7298號 │偵字第729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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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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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768│102年度訴字第768│ │
│事實審│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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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2年6月6日 │102年6月6日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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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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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768│102年度訴字第768│ │
│判 決│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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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7月1日 │102年7月1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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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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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 │執字第8028號(編 │執字第8028號(編 │ │
│ │號4-5定應執行有 │號4-5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年3月) │期徒刑1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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