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120號
TCDM,102,聲,3120,201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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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雯琦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里○○○巷0○00號
          送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即臺中榮民總醫院精神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雯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宣告多數 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 第5 款、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 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 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 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 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 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 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 ,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 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 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102 年1 月25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所 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 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 1 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陳雯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如本院以 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6 款定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受刑人陳雯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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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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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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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45日 │拘役20日,刑之執行│
│ │ │完畢後或赦免後,令│
│ │ │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 │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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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 年11月15日上午│102 年1 月8 日13時│
│ │6 時5 分許 │2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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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1 年偵字│臺中地檢102 年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5117 號 │第29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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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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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611│102 年度易字第856 │
│事實審│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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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 年5月31日 │102 年5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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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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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611│102 年度易字第856 │
│判 決│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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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2 年7 月1 日 │102 年7 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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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易│是 │是 │
│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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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2 年度執│臺中地檢102 年度執│
│ │字第7406號 │字第82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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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