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彥鑫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年度執聲字第2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彥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廖彥鑫因犯詐欺、偽造文書、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