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侯麗君
受 刑 人 林龍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
字第6435號、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麗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龍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侯麗君繳納保證金後 ,已獲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 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林龍因竊盜案 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侯麗君繳納保證 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 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且無在監在所情形,有送 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 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