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794號
TCDM,102,聲,2794,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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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弼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844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執聲字第2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弼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 民國101 年5 月28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8441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101 年6 月25日確定,102 年6 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 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後段之規定,依法聲請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商標法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 101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 法第81 條 、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 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至第98條,並規定為:「侵害 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 :「(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 二) 為 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 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 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 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 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 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 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規範尚無不同,僅條次由 原第83條,調整至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應無法律變更 之情事,自逕為適用裁判時法即可。是以商標法第98條所規 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被告吳弼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於101 年5 月28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8441號為緩起訴處 分,並於101 年6 月25日確定,於102 年6 月24日緩起訴期 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 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



101 年度緩字第3029號卷第1 、2 頁)。又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仿冒物品(見警卷第7 頁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01 年度緩字第3029 號卷第18頁之臺中地檢署101 保管字第4301號扣押物品清單 ),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在卷( 見101 年度偵字第8441號卷第8 至9 頁),並有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 場搜索照片、扣案物品照片、奇摩拍賣網頁資料、彰化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吳姎凌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商品目錄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及美商迪士尼企業公 司說明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7 頁、第15至33頁、第 39至55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均屬仿冒之物品,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以沒收,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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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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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三麗鷗商標壁貼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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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迪士尼商標壁貼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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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