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2003號
TCDM,102,易,2003,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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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生
選任辯護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93
號、第8670號)後,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
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生犯重利罪,共玖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俊生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6「富翔企業社」與 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富翔機車買賣租賃行」之 負責人,基於貸放金錢而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 趁附表一所示之人急需用錢之際,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別貸與附表一所示數額之金 錢,並以每10日、15日或30日為1期,而依附表一所示方式 計算利息,並均預扣第1期利息,陳俊生以此方式取得與原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追 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下午3時 40分許,至陳俊生所經營之上開富翔企業社,扣得如附表二 所示之物;另於101年11月14日下午4時10分許,於嘉義市○ 區○○路000號旁鐵皮屋,扣得與本案有關(非被告所有) 如附表三所示等物。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人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 既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即不受刑 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前揭關於重利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核與告訴人朱秋香李敏甄、游



惠雯、葉逢瀛之警詢及偵訊,告訴人邱維克(原名邱丙輝) 、張佑任劉永吉之警詢筆錄,被害人即證人許淑美之警詢 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劉永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告訴人朱秋香指認富翔企業社照片及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 訴人張佑任指認富翔企業社照片及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 人游惠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富翔企業社照片、告訴人 游惠雯之弟游智凱車號000-000號機車車輛異動登記書、告 訴人葉逢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邱維克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葉逢瀛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之汽 機車過戶登記書、機車車輛異動登記書、告訴人李敏甄車號 000-000號重型機車之機車車輛異動登記書、交通部公路總 局臺中區監理所101年5月21日中監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檢附97年1月1日起至101年5月14日以冠億企業社富翔企業 社辦理汽機車過戶明細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豐原監理站101年5月22日中監豐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 之車號000-000號、J7B-538號重型機車之機車車籍、車主歷 史、異動歷史查詢資料、告訴人朱秋香收受之簡訊翻拍照片 2張、冠億企業社富翔企業社富翔機車買賣租賃行之商 工登記資料查詢、被告陳俊生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 匯款資料、告訴人李敏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輛基本資料及歷任車主資料等在卷, 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所為附表 一所示9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被告先後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時間貸予李敏甄各1萬元部 分,係2次重利行為,應論以2次重利犯行,起訴書認屬1次 重利犯行,容有誤會,併此說明。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反利用他人急迫而亟 需用錢之際,收取高額利息,藉此牟利,實為不該,兼衡及 其放款之時間、次數,多屬小額、短期之金錢借貸,告訴人 游惠雯葉逢瀛張佑任到庭均陳稱:其等錢已經還清,被 告也已經把機車過戶還給渠等無誤(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 28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且供述:除朱秋 香、劉永吉許淑美的部分尚未清償完畢外,其餘之告訴人 李敏甄游惠雯葉逢瀛、邱克維、張佑任皆已清償完畢。 朱秋香劉永吉許淑美的部分,利息不用拿也沒關係等語 (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28頁),並提出和解書3份(許淑 美、朱秋香邱維克部分,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利息拋



棄認諾書1份(劉永吉部分,見本院卷第45頁)等在卷可參 ,被告犯後態度尚非不可取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 條規定業於102年1月8日修正,於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同 年1月25日施行。惟本案被告所犯之重利罪,均為得易科罰 金之罪,且經本院分別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不論依新、舊 法之規定,均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不因刑法第50條修 正而有不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又被 告以機車借款方式重利犯行9次,顯難謂僅係偶發之犯罪, 不宜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至警方扣案如附表二、三所 示其中與借款人所簽訂之機車租賃、買賣契約書、借款人朱 秋香、劉永吉所簽發之本票部分,僅供作清償借款本息擔保 之用,如借款人清償借款,被告仍須依約履行或將該等物品 返還於借款人,自難認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屬於被告所有而 應予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923號判決 意旨參照)。其餘扣案之富翔企業社名片、空白出租單、租 賃、買賣契約書、借款人提供之行照、保險證、劉永吉之私 章等物,或與本案犯罪並無直接關連或非屬被告所有之物,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朝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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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借貸時間及地點 │借貸金額、實│ 計息方式 │備 註 │
│號│款│ │拿金額 │ │ │
│ │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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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告訴人朱秋香經由│借款新臺幣(│15天1期, │被告要求│
│ │秋│報紙登載機車借款│下同)2萬元 │每期4000元│告訴人朱│
│ │香│之訊息,撥打上面│,預扣4000元│,1年利息9│秋香交付│
│ │ │所載之被告陳俊生│利息,實拿1 │萬6000元。│證件先將│
│ │ │所使用之門號0930│萬6000元。 │年息9萬600│車牌號碼│
│ │ │660606與其聯絡,│ │0元/1萬600│598-DNG │
│ │ │於100年5月10日中│ │0元=600%│號重型機│
│ │ │午12時許,朱秋香│ │ │車辦理移│
│ │ │前往臺中市北區進│ │ │轉登記,│
│ │ │化路625-6 號1樓 │ │ │且與告訴│
│ │ │富翔企業社借款。│ │ │人朱秋香
│ │ │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及│
│ │ │ │ │ │由告訴人│
│ │ │ │ │ │朱秋香簽│
│ │ │ │ │ │發面額6 │
│ │ │ │ │ │萬元之本│
│ │ │ │ │ │票交付給│
│ │ │ │ │ │被告,作│
│ │ │ │ │ │為擔保。│
├─┼─┼────────┼──────┼─────┼────┤
│2 │李│告訴人李敏甄經由│借款新臺幣(│10天1期, │被告要求│
│ │敏│報紙登載機車借款│下同)1萬元 │每期2000元│告訴人李│
│ │甄│之訊息,撥打上面│,預扣2000元│,1年利息7│敏甄交付│
│ │ │所載之被告陳俊生│利息,實拿80│萬2000元。│證件先將│
│ │ │所使用之門號0930│00元 。 │年息7萬200│車牌號碼│
│ │ │660606與其聯絡,│ │0元/8000元│P9W-252 │
│ │ │於100年1月11日某│ │=900% │號重型機│
│ │ │時許,李敏甄前往│ │ │車辦理移│
│ │ │臺中市北區進化路│ │ │轉登記,│
│ │ │625-6號1樓富翔企│ │ │且與告訴│
│ │ │業社借款。 │ │ │人李敏甄
│ │ │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及買│
│ │ │ │ │ │賣契約書│
│ │ │ │ │ │,作為借│




│ │ │ │ │ │款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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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告訴人李敏甄經由│借款新臺幣(│10天1期, │被告要求│
│ │敏│報紙登載機車借款│下同)1萬元 │每期2000元│告訴人李│
│ │甄│之訊息,撥打上面│,預扣2000元│,1年利息7│敏甄交付│
│ │ │所載之被告陳俊生│利息,實拿 │萬2000元。│證件先將│
│ │ │所使用之門號0930│8000元 。 │年息7萬200│車牌號碼│
│ │ │660606與其聯絡,│ │0元/8000元│P9W-252 │
│ │ │於100年3月14日某│ │=900% │號重型機│
│ │ │時許,李敏甄前往│ │ │車辦理移│
│ │ │臺中市北區進化路│ │ │轉登記,│
│ │ │625-6號1樓富翔企│ │ │且與告訴│
│ │ │業社借款。 │ │ │人李敏甄
│ │ │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及買│
│ │ │ │ │ │賣契約書│
│ │ │ │ │ │,作為借│
│ │ │ │ │ │款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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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游│告訴人游惠雯經由│借款新臺幣(│10天1期, │被告要求│
│ │惠│報紙登載機車借款│下同)1萬元 │每期1000元│告訴人游│
│ │雯│之訊息,撥打上面│,預扣1000元│,1年利息3│惠雯交付│
│ │ │所載之被告陳俊生│利息,實拿90│萬6000元。│證件先將│
│ │ │所使用之門號0930│00元 。 │年息3萬600│車牌號碼│
│ │ │660606與其聯絡,│ │0元/9000元│601-GWB │
│ │ │於100年6月16日14│ │=400% │號重型機│
│ │ │時許,游惠雯前往│ │ │車辦理移│
│ │ │臺中市北區進化路│ │ │轉登記,│
│ │ │625-6號1樓富翔企│ │ │且與告訴│
│ │ │業社借款。 │ │ │人游惠雯
│ │ │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押│
│ │ │ │ │ │身分證影│
│ │ │ │ │ │本、簽發│
│ │ │ │ │ │面額2萬 │
│ │ │ │ │ │元本票1 │
│ │ │ │ │ │張,作為│
│ │ │ │ │ │借款擔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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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葉│告訴人葉逢瀛經由│借款新臺幣2 │10天1期, │被告要求│
│ │逢│報紙登載機車借款│萬元,預扣30│每期3000元│告訴人葉│
│ │瀛│之訊息,撥打上面│00元利息,實│,1年利息1│逢瀛交付│
│ │ │所載之被告陳俊生│拿1萬7000元 │0萬8000元 │證件先將│
│ │ │所使用之門號0930│。 │。年息10萬│車牌號碼│
│ │ │660606與其聯絡,│ │8000元/1萬│BS5-111 │
│ │ │於100年5月26日14│ │7000元= │號重型機│
│ │ │時許,葉逢瀛前往│ │635.29% │車辦理移│
│ │ │臺中市北區進化路│ │ │轉登記,│
│ │ │625-6號1樓富翔企│ │ │且與告訴│
│ │ │業社借款。 │ │ │人葉逢瀛
│ │ │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作│
│ │ │ │ │ │為借款擔│
│ │ │ │ │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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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邱│告訴人邱維克經由│借款新臺幣2 │10天1期, │被告要求│
│ │維│宣傳單登載機車借│萬元,預扣30│每期3000元│告訴人邱│
│ │克│款之訊息,撥打上│00元利息,實│,1年利息1│維克交付│
│ │(│面所載之被告陳俊│拿1萬7000元 │0萬8000元 │證件先將│
│ │原│生所使用之門號09│。 │。年息10萬│車牌號碼│
│ │名│00000000與其聯絡│ │8000元/1萬│HF2-360 │
│ │邱│,於100年11月14 │ │7000元= │號重型機│
│ │丙│日14時許,邱維克│ │635.29% │車辦理移│
│ │輝│前往臺中市北區進│ │ │轉登記,│
│ │)│化路625-6號1樓富│ │ │且與告訴│
│ │ │翔企業社借款。 │ │ │人邱維克│
│ │ │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作│
│ │ │ │ │ │為借款擔│
│ │ │ │ │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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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張│告訴人張佑任經由│借款新臺幣2 │10天1期, │被告要求│
│ │佑│宣傳單登載機車借│萬元,預扣40│每期4000元│告訴人張│
│ │任│款之訊息,撥打上│00元利息,實│,1年利息1│佑任交付│
│ │ │面所載之被告陳俊│拿1萬6000元 │4萬4000元 │證件先將│
│ │ │生所使用之門號09│。 │。年息14萬│車牌號碼│
│ │ │00000000與其聯絡│ │4000元/1萬│800-GUK │
│ │ │,於100年11月24 │ │6000元= │號重型機│
│ │ │日14時許,張佑任│ │900% │車辦理移│




│ │ │前往臺中市北區進│ │ │轉登記,│
│ │ │化路625-6號1樓富│ │ │且與告訴│
│ │ │翔企業社借款。 │ │ │人張佑任
│ │ │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押│
│ │ │ │ │ │身分證正│
│ │ │ │ │ │本及該車│
│ │ │ │ │ │之行照,│
│ │ │ │ │ │作為借款│
│ │ │ │ │ │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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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劉│告訴人劉永吉經由│借款新臺幣1 │10天1期, │被告要求│
│ │永│報紙登載汽、機車│萬2000元,預│每期1200元│告訴人劉│
│ │吉│借款之訊息,撥打│扣1200元利息│,1年利息4│永吉交付│
│ │ │上面所載之被告陳│,實拿1萬800│萬3200元。│證件先將│
│ │ │俊生所使用之門號│元。 │年息4萬320│車牌號碼│
│ │ │0000000000與其聯│ │0元/1萬800│CXG-182 │
│ │ │絡,於101年1月16│ │元=400% │號重型機│
│ │ │日14時許,劉永吉│ │ │車辦理移│
│ │ │前往嘉義市東區學│ │ │轉登記,│
│ │ │府路102號1樓富翔│ │ │且與告訴│
│ │ │機車買賣租賃行借│ │ │人劉永吉
│ │ │款。 │ │ │簽訂租賃│
│ │ │ │ │ │契約、簽│
│ │ │ │ │ │發面額2 │
│ │ │ │ │ │萬元本票│
│ │ │ │ │ │1張,作 │
│ │ │ │ │ │為借款擔│
│ │ │ │ │ │保。 │
├─┼─┼────────┼──────┼─────┼────┤
│9 │許│被害人許淑美經由│借款新臺幣2 │30天1期, │被告要求│
│ │淑│報紙登載機車借款│萬元,預扣40│每期4000元│被害人許│
│ │美│之訊息,撥打上面│00元利息,實│,1年利息 │淑美交付│
│ │ │所載之被告陳俊生│拿1萬6000元 │4萬8000元 │證件將車│
│ │ │所使用之門號0930│。 │。年息4萬 │牌號碼33│
│ │ │660606與其聯絡,│ │8000元/1萬│0-DSC號 │
│ │ │於100年12月14日 │ │6000元= │重型機車│
│ │ │上午9時許,許淑 │ │300% │辦理移轉│
│ │ │美前往臺中市北區│ │ │登記,且│
│ │ │進化路625-6號1樓│ │ │將上開機│




│ │ │富翔企業社借款。│ │ │車質押予│
│ │ │ │ │ │被告,被│
│ │ │ │ │ │害人許淑│
│ │ │ │ │ │美並簽訂│
│ │ │ │ │ │租賃契約│
│ │ │ │ │ │及買賣機│
│ │ │ │ │ │車合約書│
│ │ │ │ │ │,作為借│
│ │ │ │ │ │款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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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 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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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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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秋香租賃/買賣契約/│3張 │
│ │合約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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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秋香簽立之面額2萬 │1張 │
│ │元之本票 │ │
├──┼──────────┼──────┤
│3 │重型機車598-DNG之行 │1張 │
│ │照 │ │
├──┼──────────┼──────┤
│4 │許淑美機車租賃/買賣 │3張 │
│ │契約/合約(含附件) │ │
├──┼──────────┼──────┤
│5 │富翔企業社名片 │11張 │
├──┼──────────┼──────┤
│6 │空白機車出租單 │1疊 │
├──┼──────────┼──────┤
│7 │空白機車租賃契約 │1疊 │
├──┼──────────┼──────┤
│8 │空白附買回條件汽、機│1疊 │
│ │車買賣合約書 │ │
├──┼──────────┼──────┤
│9 │曹翔霖機車租賃契約(│3張 │
│ │含切結書) │ │
├──┼──────────┼──────┤
│10 │蔡東洲機車租賃(含附│2張 │




│ │件) │ │
├──┼──────────┼──────┤
│11 │陳靖諺機車租賃契約(│3張 │
│ │含附件) │ │
├──┼──────────┼──────┤
│12 │蔡祐生買賣合約書(含│5張 │
│ │附件) │ │
└──┴──────────┴──────┘
附表三:(他案)執行處所-嘉義市○區○○路000號旁鐵皮屋 之關於本案扣押物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
│1 │劉永吉之機車租賃契約│2張 │
├──┼──────────┼──────┤
│2 │劉永吉之機車出租單 │2張 │
├──┼──────────┼──────┤
│3 │劉永吉之附買回條件汽│1張 │
│ │、機車買賣合約書 │ │
├──┼──────────┼──────┤
│4 │劉永吉所簽發之面額2 │1張 │
│ │萬元本票 │ │
├──┼──────────┼──────┤
│5 │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1張 │
│ │型機車行照(含保險證│ │
│ │) │ │
├──┼──────────┼──────┤
│6 │劉永吉之私章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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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