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2年度,136號
TCDM,102,撤緩,136,201308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澄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一0二
年度執聲字第二四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澄銘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阮澄銘因犯詐欺案件,前經鈞院於民 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以一0一年度簡字第六二三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應給付游耀泉新臺幣( 下同)三十五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於一0一年十月十日前 給付五萬元,自一0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一0三年一月十日 止,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二萬元,並於一0一年十月二十四 日確定在案。嗣經本署於一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發文通知受 刑人應依判決所定之方式按期履行,另於一0二年八月一日 傳喚受刑人應攜帶給付證明或收據到場查驗,惟受刑人並未 到場,且游耀泉亦表示受刑人自和解後,迄今均未給付,足 見受刑人無依判決履行之意願,行為已達違反刑法第七十四 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負擔而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七十 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 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 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七十 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阮澄銘並未依本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六二三號 刑事判決所定之給付方式按期履行等情,有上述案件判決正 本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各一紙及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各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訊問筆錄一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未依上開判決主 文履行緩刑條件,顯見緩刑之宣告,對其已失可期待之影響 作用,難收預期效果,且情節重大,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是認本件聲請撤銷緩刑核無不合,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相符,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