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213號
TCDM,102,交附民,213,201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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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陳三川
      顏碧蘭
被   告 徐琝順
      宏宸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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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宸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