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明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119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明耀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翁明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 告曾於民國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5 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 月;又於101 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與首開案件接續執行後,於101 年11月30日縮行期滿執 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證,其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生活所需,一時貪念而竊 取告訴人全家便利商店之「暗黑破壞神3 」遊戲光碟1 組( 價值新臺幣1499元),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惡性非 輕,迄今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 惟念及被告所造成之損失非鉅,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樂股 102年度偵字第11993號
被 告 翁明耀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明耀前於民國100年間,因犯竊盜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3月、3月、3月、5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1月;又於101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月,與首開案件接續執行後,於101年11月30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102年4月11日晚間8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店內販售商品「暗 黑破壞神3」遊戲光碟1組(價值新臺幣1499元),得手後隨 即藏放入其後腰處,並以外套蓋住遮掩,僅結帳雨衣1件, 未經結帳該光碟即步出該店。嗣經店員許清益發現報警,而 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明耀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上揭便利商店店員許清益於警詢時及本署 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員警刑案職務報告書、便利商 店監視器翻拍畫面6張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1張等附卷可參 ,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曾受有期徒刑之執刑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在卷為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翁珮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賢森
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