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655號
TCDM,101,訴,655,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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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顯森
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律師
      洪錫欽律師
被   告 蔡素禎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被   告 李淑芳
選任辯護人 紀岳良律師
被   告 蕭標才
      賴伯川
      張啟湖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凃朝興律師
被   告 廖曼辰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19656號、第22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顯森蔡素禎李淑芳蕭標才賴伯川張啟湖廖曼辰均無罪。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 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 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 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 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 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 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 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 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761號判決意旨 參照),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 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 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 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40年臺上字第 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1831號分別著有判 例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 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 ,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等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如附件起訴書 證據欄所示之記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吳顯森蔡素禎、李 淑芳、賴伯川張啟湖廖曼辰均矢口否認犯罪,①被告吳 顯森辯稱:蔡素禎係清潔隊員,雖經伊調至鄉長室負責收送 公文,接聽電話,整理、清潔辦公室及廁所環境,倒茶水等 工作,惟仍兼任清潔隊講習環保業務,且清潔隊如有排稽查 垃圾分類、公園督導等工作,也還是要去做,李淑芳在主任 秘書辦公室負責的工作與蔡素禎大部分相同,且也是要做清 潔隊的排班工作。伊雖知道清潔隊員應專職從事廢棄物清理 工作之規定,但清潔隊有那麼多的人力,伊才利用閒置人力 做一些其他清潔工作。蔡素禎李淑芳本來就有領清潔獎金 ,但是公所有人檢舉所以才停起來,請示法規下來之後伊看 了認為可以領,才又繼續發,且清潔獎金印領清冊係由下而 上經那麼多人核章,伊如有要交辦或更改,伊都會直接在公 文上批示或蓋章,並無為何蒙蔽情事。又核發清潔獎金並無 時數限制,且伊並非常在鄉長辦公室,尤其下午多會外出, 伊並不知蔡素禎實際從事清理工作詳情等語;②被告蔡素禎 辯稱:伊並無詐欺之意,伊從沒有去申領清潔獎金,這筆錢 是清潔隊做清冊出來經過層層核章後匯入伊帳戶,伊沒有貪 污。伊雖有調至鄉長室,但並非調任,伊在清潔隊的工作還 是要做,伊調至鄉長室後除負責鄉長室、會議室、倉庫、廁 所、茶水間的清潔工作外,仍要負責公園環境稽查、拆除違



規廣告之稽查、亂丟垃圾之稽查、掃街、資源回收宣導、處 理人民陳情清潔隊工作及清潔隊勞工安全業務等工作,伊並 非完全沒有外出實際清潔工作。伊是冤枉的,伊有實際從事 清潔工作等語;③被告李淑芳辯稱:大雅鄉清潔隊外出登記 簿是人事室掌管,不是伊掌管,伊等都要去人事室拿,寫完 之後也要放在人事室。且伊轉任清潔隊員後,雖仍留在主任 秘書辦公室負責送公文、接聽電話、辦公室環境打掃等工作 ,但仍有做清潔隊該做的工作,伊有實際外出做清潔隊的工 作,包括拆除違規廣告、垃圾分類宣導、公園公廁督導等工 作等語;④被告蕭標才供陳:蔡素禎調至鄉長室後,仍有兼 辦清潔隊工作,偶爾也會奉鄉長之命外出拆除廣告或稽查亂 倒垃圾。此外,伊也有指派蔡素禎外出實際從事清潔工作, 李淑芳且兼任清潔隊公文收發。伊隊長任內並無外出登記簿 的設置。清潔獎金印領清冊是伊延續上任隊長蔡文龍的名單 製作。蔡素禎李淑芳雖很少出去,但不是都沒有出去。伊 原先的看法跟鄉長即被告吳顯森不一樣,伊之前的看法是蔡 素禎跟李淑芳未實際外出從事清潔工作,所以不可以領清潔 獎金,伊乃指示廖曼辰不要將蔡素禎李淑芳等5人列入清 潔獎金印領冊,但清冊送至鄉長室後,鄉長即被告吳顯森認 為她們5個人都有做,尤其蔡素禎時常奉鄉長之命出去拆除 違規廣告及垃圾分行稽查,此外,還有清潔鄉長室、會議室 還有茶水間,鄉長認為這些也是清潔工作,伊無法否認這些 是清潔工作,乃同意將該5人列入清潔獎金印領清冊。伊原 先認為不可以領清潔獎金,是伊沒有想到打掃鄉長室、跟主 任秘書室也是屬於從事清潔工作這一點,況是否可以領取清 潔獎金係由鄉長決定等語;⑤被告賴伯川辯稱:伊任清潔隊 長任內,蔡素禎李淑芳有實際參與清潔工作,伊也有指派 蔡素禎李淑芳外出實際從事清潔工作。伊任內清潔獎金請 領名單是延續蕭標才名單製作的,且只要有從事清潔隊文書 處理工作,即可請領清潔獎金,不是一定要實際外出工作才 可以領,例如清潔隊長也是只有做文書處理,也是可以領清 潔獎金。外出登記簿是做為公差及差勤管理,是為了隊員的 安全,人事單位才設定這個外出登記簿,這是在伊隊長任內 才開始做的,大雅鄉清潔隊外出登記簿是人事室掌管等語; ⑥被告張啟湖辯稱:伊係延續之前清潔獎金做法之慣例為之 。有關法律、法規部分伊並不了解。伊有指派蔡素禎、李淑 芳外出實際從事清潔工作。伊於中機組接受詢問時堅持蔡素 禎、李淑芳她們有出去工作,調查員就把電腦轉過來說有關 蔡素禎她們手機的位置,調查員說地點都在公所,伊說那可 能就沒有出去,調查員一直強調說她們未作滿4小時,為什



麼她們有可以領清潔獎金,調查員一直強調這不可以領,調 查員還說她們沒有實際從事垃圾清運為什麼可以領,伊是因 為這3點才承認犯罪,伊承認蔡素禎李淑芳她們雖有出去 從事清潔工作,但不是每天都有出去。實際外出工作雖要在 外出登記簿簽名,但這並非為了發放清潔獎金而做,是為了 人員外出的掌握及差勤管理而設。伊隊長任內清潔獎金清冊 係延續上任隊長賴伯川的名單。大雅鄉清潔隊外出登記簿是 人事室掌管等語;⑦被告廖曼辰辯稱:伊職稱為清潔隊員, 工作職掌為廢棄物清理工作暨協助文書處理,清潔隊另編制 有助理員及人事管理員,其所協助製作之文書,尚須長官如 隊長等審核,且是否實際從事環保工作亦由長官審核,伊並 無任何決定權,況伊與蔡素禎李淑芳並無特殊關係,並無 必要為其等製作不實之文書,以令蔡素禎李淑芳可領取獎 金,害及自己觸犯刑責。且伊每月均係依慣例製作清潔獎金 印領清冊供隊長及鄉公所長官審核,並未被授權對於所有清 潔隊員領取獎金多寡及資格條件做實質審核,伊於警詢及偵 查中係因主觀上認為蔡素禎李淑芳既分別在鄉長室及主任 秘書室內工作,想當然應該沒有外出工作,才證稱該2人未 實際外出工作,伊並無犯罪故意。伊認為依環保署規定的字 面解釋是如果沒有實際外出從事清潔工作就不可以領清潔將 金,但蕭標才賴伯川張啟湖都有跟伊說過是否實際從事 清潔工作,是由他們認定,而非由伊認定。又清潔獎金印領 清冊是把所有清潔隊員都列在名單上,再扣掉請假或受處分 而要扣獎金的,外出登記簿只是要給隊長知道有那些人出去 ,有時候人事室會查勤,大雅鄉清潔隊外出登記簿是人事室 掌管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李淑芳於①100年8月3日調查局詢問時雖供陳:「我96 年2月轉任清潔隊員後,只有一開始偶爾會利用下午時間單 獨外出拆除廣告,之後就『幾乎』沒有外出執行清潔業務, 『幾乎』都是留在主秘辦公室做行政業務。」、「..我96年 2月我轉任清潔隊員時,隊長〈何人我忘記了〉才要我利用 時間外出拆除廣告,後來因為沒人要求,我就沒再出去拆除 廣告了;直到99年12月縣市合併歸建清潔隊上班後,我才又 負責拆除廣告、稽查亂倒垃圾等外勤業務。」、「96年2月 剛轉任清潔隊員時,我確實偶爾會利用下午時間外出拆除廣 告,但當時我並不知道外出要填寫登記簿,所以一開始我都 沒有登記,我已忘記我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就沒再外出拆除廣 告,我只能確定登記簿上97年4月18日以後的外出紀錄,我 都只是去簽名登記後就立刻回到主秘辦公室上班,並沒有實



際外出拆除廣告、清潔環境或取締垃圾。」、「(如前述, 你全日均在主秘辦公室上班,並未外出從事清潔相關業務, 何以須在清潔隊外出登記簿上簽名並註記事由?)確實原因 我忘記了,因為其他清潔隊內勤人員都有在外出登記簿上登 記,而我編制也是屬於清潔隊,我認為我應該也去寫一下比 較好,所以才會在登記簿上登記。」、「(你是否係為符合 實際從事清潔業務之請領清潔獎金要件,而在外出登記簿上 簽名並註記從事違規廣告拆除之事由?)是的。」、「(歷任 清潔隊長〈賴伯川張啟湖〉、主秘、鄉長是否知悉你全日 上班地點均在主秘辦公室,並未實際外出執行清潔業務?) 他們都知道。」、「(你是否認識張啟湖?他有無要求你外 出實際從事清潔工作?張啟湖是否知悉你實際都是在主秘辦 公室上班?)張啟湖是現任清潔隊長,他未曾要求我外出實 際從事清潔工作,他知道我都是在主秘辦公室上班。」等語 (見99年度他字第7387號卷二第241-247頁);②於100年8月3 日偵查中雖供稱:「..96年2月14日升任正式的清潔隊員, 但那時候也是在主秘的辦公室工作,一開始有去拆違規廣告 ,後來就沒有了,工作一直做到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後, 現在在臺中市大雅區環保局清潔隊做稽查工作。」、「(你 於調查站供稱你於96年2月轉任清潔隊員後,只有一開始偶 爾會利用下午時間單獨外出拆除廣告,之後就幾乎沒有外執 行清潔業務,幾乎都是留在主秘辦公室做行政業務之供內容 ,是否實在?)是,實在。」、「(是否可以確定,你從何時 開始沒有外出從事拆除廣告等清潔工作?)不記得了。」、 「(〈於調查站有提示:大雅鄉公所職員外出登記薄使用單 位:清潔隊〉你於調查站供稱96年2月剛轉任清潔隊員時, 你確偶爾會利用下午時間外出拆除廣告,但當時你並不知道 外出要填寫登記薄,所以一開始你都沒有登記,你已忘記你 是什麼時候開始就沒再外出拆除廣告,你只能確定登記薄上 年4月18日以後的外出紀錄,你都只是去簽名登記後就立回 到主秘辦公室上班,並沒有實際外出拆除廣告、清潔環境或 取締垃圾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是。」、「(為何你可以 確定從97年4月18日以後,你就沒有外出實際從拆除廣告、 清潔環境或取締垃圾工作?為何在調查筆錄這回答?)99年 就沒有再從事拆除廣告等清潔工作,97年、98年間因為清潔 隊隊長有叫我去拆除,所以偶爾有去做拆除。」、「(為何 在調查站說97年4月18日以後,你雖然有簽到,但實際上沒 有外出從事實際清潔隊的工作,而都回到主秘辦公室?)因 為那時候調查員給我看登記薄,我在97年4月18曰才有登記 ,所以才會說我97年4月18日以後,雖然有簽到但實際上沒



有從事清潔的工作,且都回到主秘辦公室。」、「(在調查 站講的實在?還是在檢察官面前講的才實在?)在檢察官這 邊講的實在。」、「(依你上開所述,你確認你99年1月以後 並沒有實際從事拆除廣告等清潔工作?)是。」、「(你之前 所稱96到98年間偶爾會從事拆除廣告的清潔工作,到底頻率 是幾天一次?)不確定,沒有每天。」、「(一個月你排幾天 出去從事拆除廣告的工作?)我不確定。」、「(你出去從事 清潔隊工作時,是否會告訴主秘?)會跟他講。」、「(你每 次出去從事拆除工作,約多久?)1、2個小時,最多2個小時 就回來。」、「(在98年底以前,你會每天出去從事拆除廣 告等工作嗎?)不是說每天,是自己會排時間。」、「(一個 禮拜會排幾天?)要看工作。」、「(你一個禮拜會排幾天出 去拆除廣告?)最多一、二天。」、「..雖然我們請領不是 依外出登記簿,因為我們請領一定要有實際從事清潔的工作 ,所以我覺得每天都要填寫。」、「(歷任的清潔隊長,包 括賴伯川張啟湖、主秘李政峰、鄉長、吳顯森是否知悉你 全日上班地點均在主秘辦公室,並未實際外出執行清潔業務 ?)我不知道他們是否知道。」、「(你為何在調查站說他們 都知道你沒有實際出去從事清潔業務,為何在調查站這樣講 〈提示調查筆錄〉?)是我自己的想法認為他們應該知道。 至於他們是否知道或是知道我不確定。」、「(你怎麼確認 張啟湖都知道你都是在主秘辦公室上班,沒有偶爾外出從事 拆除廣告的清潔工作?)他沒有很要求,都是靠我們自己。 因為我們都是自己排時間,他都看我們的外出簿。」等語( 見99年度他字第7387號卷二第263-285頁);③於100年8月3 日偵查中供稱:「(蔡素禎也跟你一樣,都是在簽出簿上簽 名後,就返回鄉長辦公室繼續做與清潔隊廢棄物清理無關的 工作,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7387號卷 二第289- 293頁)。
(二)被告蔡素禎於①100年8月3日調查局詢問時雖曾供稱:「.. 有關於我前述平時會以口頭向鄉長報告外出至中清路等馬路 拆除違規廣告之說詞部分不實在,實際情形是我調到鄉長室 擔任助理工作後的頭3個月左右〈詳細確切期間記不清楚〉 ,我確實偶而會離開公所拆除違規廣告,之後就比較少了, 有時候太忙整個月會完全沒有去進行違規廣告拆除工作,有 做的話一個月也不會超過3次,因為我主要的工作是在鄉長 室處理前述助理工作。」、「依我、李淑芳等文書人員的習 慣,會在每天或最遲隔一天就會去人事室填寫職員工外出登 記簿,我通常會在外出事由欄填寫違規廣告拆除、垃圾強制 分類稽查、垃圾稽查等內容,前往地點欄位都是寫鄉內,外



出時間及返回時間就自己隨意挑選該日上半天或下半天的時 間填寫,雖然我在進入鄉長室擔任助理期間,除自開始有請 領清潔獎金的前個月後,就幾乎都沒有實際從事違規廣告等 稽查工作,但因為我等文書人員都這麼寫,所以我也和大家 一樣都這樣填寫。」、「如我前述,我在進入鄉長室擔任助 理期間,自開始請領清潔獎金的前幾個月,偶而還有外出進 行違規廣告拆除,之後就幾乎都沒有實際外出從事這些工作 了,如果有的話,也不是每個月都會去,整個月如果有去的 話大約就是1、2次而已,我外出的時候如果鄉長有在的話, 我會以口頭向他報告我要外出工作。」、「(你擔任鄉長室 助理期間,你前述因業務性質很少需要外出,鄉長吳顯森是 否知悉你很少外出?你外出從事廣告拆除等廢棄物清理工作 時,是否會向鄉長告知?)鄉長知道我很少外出,如果鄉長 有在辦公室且我要外出從事廣告拆除等廢棄物清理工作時, 我會向他口頭報告,但因實際出去從事廣告拆除等廢棄物清 理工作幾乎沒有,所以向他口頭報告次數實在不多。」、「 ..自我擔任鄉長室助理工作期間,因為實際上都在辦公室處 理文書工作,並沒有外出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為了營造每 日有一半的時間是在外出勤的假象,所以我等文書人員討論 後,並經清潔隊長賴伯川同意後,才以偽填職員工外出登記 簿方式處理。」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7387號卷二第5-17頁) 等語;②於100年8月3日偵查中供稱:「(你於調查站供稱你 調到鄉長室擔任助理工作後的頭3個月左右,你確實偶而會 離開公所拆除違規廣告,之後較比較少了,有時候太忙整個 月會完全沒有去進行違規廣告拆除工作,有做的話一個越也 不會超過3次,因為你主要的工作是在鄉長室處理前述助理 工作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對。」、「(鄉長吳顯森是否 也知道你很少或幾乎沒有兼做外勤工作,而予你繼續領取清 潔獎金?)他應該知道我很少去做。」、「(為什麼他知道? )因為他如果進來,我都是在辦公室裏面,我如果去做清潔 工,會儘量找他不在辦公室的時候。」、「(為什麼賴伯川張啟湖都知道?)應該要知道,因為大家都在講,且他們 也知道我在鄉長室工作很少外出。」、「(〈於調查站有提 示:臺中縣大雅鄉清潔隊98年1月至12月份清潔獎金請領清 冊〉你於調查站供稱所示各月份中,你個人出勤日數不實在 ,如你前述,你除了在96年調到鄉長室擔任助理工作後,配 合清潔隊執行前述短暫性任務與張家瑜同組的幾個月內,確 實有外出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外出情形如職員工外出登記 薄及垃圾強制分類稽查工作紀錄薄所載,後來就幾乎沒有實 際外出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你如果有出去每個月也不超過



2次,所以請領清冊個人出勤日數是不實在的之供述內容, 是否實在?)對。」、「(對於你實際上並沒有從事廢棄物清 理工作,卻請領清潔獎金的行為,有可能與吳顯森賴伯川張啟湖等人成立刑法偽造文書、貪污治罪條例詐取財物罪 嫌,有沒有什麼意見?)沒有什麼意見,但我們也沒有辦法 。」、「(為什麼沒有辦法?)因為我們是職員。上面怎麼要 求我們就怎麼做。」、「(可是上面的人有叫你們用偽造文 書的方式嗎?)沒有,我是看大家這樣寫,我就這樣寫。」 、「(可是包括鄉長等人,明知道你們沒有實際從事廢棄清 理作,也核批你們請領清潔獎金,對不對?)對。」等語(見 99年度他字第7387號卷二第359-370頁)。五、惟查: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會,詐取財物罪,其性質上係屬詐欺罪之一種;故其犯罪構 成要件應以行為人(即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 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 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有利用其職務上可乘之事機, 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以遂其獲取不法所有犯意 之目的者始克相當。易言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言,與 刑法詐欺罪相同,必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 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 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因之,行為人(公務員)縱有施用欺罔或其他方法而圖詐取 不法財物情事,然相對人若早已了然於胸,並不因公務員之 施用欺罔或其他方法,而陷於錯誤,其之所以交付財物,乃 係別有原因者,仍無由逕繩以該條款之罪責。又所謂詐術, 固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 屬之,惟必須行為人有告知他人之義務竟不為告知,而積極 利用他人之錯誤,始足成立(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854 號、92年度臺上字第1141號、83年度臺上字第3394號、88年 度臺上字第5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復按「刑法第213條之虛偽登載罪,以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 所掌之公文書為虛偽登載為限,公務員因履勘案件,於自己 作成之計算書上,浮報開支數額,以圖浮領錢物,尚與該條 之規定不侔」(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623號判例意旨參)。又 刑法第213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為虛偽登載者為限,若對他人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擅為不實之登載,則不能執該罪以相繩(最高法院47年臺



上字第481號判例、70年度臺上字第5836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公務員明知不 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為構成要件,如所登載之事 項並非不實,縱係辦理不當,亦僅行政上是否有責任之問題 ,要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909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且查:
1、證人吳顯森於審理中結證稱:「(你將她(蔡素禎)調鄉長室有 無正式發佈人事命令?)當初調的時候我知道是一次好幾個, 這一種不用發佈人事命令,她是工不是職。」、「(你將她調 鄉長室你說不需要發佈人事命令,那有無通知人事室做任何 手續?)那不用人事室,直接就清潔隊吧。」、「(你將她調 鄉長室以後你沒有給她正式的要她做的事情?)這個不是調, 當初應該是請隊長說他們要兼,反正他們在裡面閒閒,派他 們一些出來兼外面的事情,工作分配的時候這樣分配。」、 「(96年1月清潔隊送上清潔獎金印領清冊到你這邊來以後, 你有一個批示是,該獎金蔡素禎朱憶湘廖珠玄、陳梅卿 核示每人3千元,張家瑜1千5百元,這批示有沒有人要你這樣 批的?)不是有沒有人要我這樣批,因為當初這個案子是很多 人在檢舉,所以那一次應該是他們調過來這邊,還有將近半 個月左右還是20幾天還在原單位服務,被調過來的時候說她 不能領,所以有人跟我反應,說我起碼在那邊還有做一半時 間以上,我怎麼不可以領,所以當初才會去批那個。」、「( 是什麼人跟你反應你才這樣批的?)那個一次調都很多人,那 麼久了我也忘記了。」、「(蔡素禎有沒有拜託你這種批示? )沒有。」、「(96年5月的印領清冊本來蔡素禎是3千元,後 來是否由你改成6千元?)是。」、「(做這種調整,蔡素禎有 無拜託你?)沒有。」、「(你在做這樣批示時有沒有跟她講 過?)那我不用跟她講,她是我底下的人怎麼要跟她講。」、 「(在印領清冊製作過程中你在審核時,蔡素禎有沒有在場? )沒有。」、「(你有沒有看過蔡素禎出去實際從事廢棄物清 理工作?)有時候她要出去的話,早上我在鄉長室她會講,但 是我大部分時間都在外,像下午我大部分都沒有進入公所, 早上我都先鄉公所繞一圈看完以後,才下調解看哪個部分要 處理,然後辦差不多3小時到中午,中午以後就出去處理會勘 的事情,所以我下午的部份就很少在鄉公所裡面。」、「(清 潔隊的隊長有時候領3千元,有時候領6仟元,這是根據什麼 ?)那個我不知道,他們填上來就是這樣。」、「(為何你會 將李淑芬調往秘書室來兼辦事務?)這是通常的,一次調10 個又不是只他們2個,她原來是在鄉公所裡面,早期鄉公所是



人事凍結,2萬多人口的時候就人事凍結,所以大雅鄉公所以 職代工的很多,包括工友都是當職務的,所以沒工友,所以 鄉公所就沒有辦法去推展業務,當初才幾棟公寓大樓,現在1 、2百棟,所以推展業務上真的人手不足,像村幹事,1個村 幹事負責2、3個村還要兼業務,但是又沒有人給我可以用, 也不能晉用,但是為了推行業務,既然清潔隊有這麼多人, 又不妨礙到清潔業務,你看我們清潔業務每年都是得獎的, 我又沒有妨礙清潔業務,一整天吃飽閒閒就是在辦公室坐著 ,為什麼不能派他們出來協助其他的推行業務,我當初的觀 念就是在公家機關上班,就是做公家機關的工作,又不是做 我的工作,所以我是為了職務,為了要推行政務,要推行地 方的建設,沒辦法之下,因為人材不夠,我才會去調,當初 的原意是這樣。」、「(你是不是因為跟李淑芳有姻親關係才 把她特別調任?)不是,當初是她先調任以後,她到秘書室, 然後秘書室主任說這個女孩子滿乖的,你外姪又還沒結婚, 介紹給你外姪,那是主任祕書,又不是我,我根本很少去主 任秘書室,當初我也不認識李淑芳是誰,她進去一段時間之 後他們才認識結婚的,那也是主任秘書幫他們介紹的。」、 「(你有沒有指示李淑芳不用外出工作?)不可能,因為我在 主管會報一再的強調,一定要出去,所有兼任工作的還是要 以自己的工作為準,是要利用他們有空閒的時間才來協助。 」、「(本案的清潔獎金領取資格規範是否為廢棄物清理法? )我知道,清潔獎金的核發我是知道,因為他們在報表上都有 寫,是要確實從事清潔工作,所以我規定他們要出去做,第 一個我認為在鄉公所包括鄉長室,洗廁所、倒廁所的垃圾, 那個不是廢棄物不然那個是什麼,所以我當初才有這種概念 ,應該我這樣沒有犯法,他們也是有在做,裡面也要清理, 廁所也要,垃圾桶也是他們在清,這不是廢棄物嗎,何況他 們也有兼其他要稽查的工作,我又沒有說你們進來外面跟清 潔隊都不用做,他們也是歸清潔隊在管。」、「(以你的認知 如果單純清潔人員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或辦理清潔獎金印領清 冊的人,這部分可不可以請領清潔獎金?)這個當初我都不知 道,我又不是讀那個的,我哪知道是做公家的工作,他是說 整個鄉裡面,所有的為了環境衛生的東西就是廢棄物,我當 初的認定是這樣。」、「(你在核准李淑芳蔡素禎等兼辦鄉 公所業務的人的清潔獎金之前,你有無看過任何行政函示或 是上級命令,特別明文限制清潔獎金領取必須有實際從事廢 棄物清理工作才能領清潔獎金?)清潔獎金不是我在批發的, 當初我會說在上面更改好幾次,人家檢舉一次來,檢舉到我 這裡,我當然就要拿來看到底什麼原因,我哪有辦法哪一個



有做工作,哪一個沒有做工作都我在管,那個我沒辦法,所 以有人檢舉一次,我就看一次,我想辦法要讓事情圓滿,要 幫他們解決,有道理的我們當然要去弄清楚,要顧到人家的 權利,所以就是第一次為什麼人家跟我說,我在那邊做那麼 久,你把我調走害我沒錢可以領,當然我就要幫他們算,所 以為什麼會有1千5百元跟3千元,因為有人在那邊待比較久, 進來以後我又改,又有一次人家又陳情,我就說不然這樣, 既然你們這麼愛檢舉,但是我看法規上面就規定最高上線就 是6千元,我不要去違規,在裡面我有..出依據我們鄉鎮的財 政為考量的話,那他們基層都是倒垃圾、清理都很辛苦,那 就乾脆每個人都給他們6千元好了,所以才改6千元,改6千元 又再檢舉,我就乾脆把它先停起來,因為我對法規也不是很 懂,我剛開始做鄉長,我也不知道怎麼回事,我就簽不然先 暫停,你們去翻法令過來給我看,我看完之後,又再2個月後 ,我才說這樣可以再發沒關係,沒有違反其他的規定沒關係 ,就再發,所以會這樣改來改去,就是因為一天到晚被檢舉 ,我不知道怎麼樣處理解決,到最後是去翻法令來給我看, 我才會做最後的決定,但是我到最後97年我想說糾紛這麼多 ,大家自己人捅自己人也沒多好,所以我在主管會報一直在 重申,就從97年開始一定要制定我們自己的規定出來,請大 家依照這個規定去做,所以我不是不解決事情,我也不是為 了某個人解決事情,全部都是全面性的,也是整個大雅鄉的 事,又不是我自己的事。」、「(你有沒有看過任何函示有禁 止從事清潔隊文書工作的清潔隊員領取清潔獎金的公文?)沒 有。」、「(你擔任大雅鄉公所前,是否大雅鄉公所的慣例就 是用兼辦文書業務的領一半,全職外勤的領全部?)這我不知 道,當初我當鄉長,也是他們做一做呈上來,蓋章一路蓋上 來,主祕如果拒絕了,他就沒給我,他如果沒有拒絕的,我 也是蓋章,前面的人都過了,有沒有確實從事清潔工作不是 我認定,所以當初是一路這樣呈上來,來到我這裡,我也是 蓋章,所以在那邊可不可以領也不是我在審核的,剛才說的 改來改去的那些,是針對不公平的部份,因為人家投訴我才 去把它調整。」、「(所以你的意思你是到後來才確定這個慣 例就是6千元跟3千元之分?)對。」、「(大雅鄉公所環境清 潔有無外包?)沒有外包,沒有工友,有一個退休的,鄉長室 就是由鄉長室的去整理,包括鄉長室有一個廁所,有一個會 議室都是他要去處理,然後他下班以後要把這些東西整理出 來放在走廊,由早上開門、關門的阿伯收一收拿下來樓下。 」、「(所以主任秘書室的環境清潔工作是否由李淑芳負責? )當然,他們派到各科室的他們就是要兼這些業務清潔工作。



」、「(所以你認為清潔主任秘書室這個部分就算是廢棄物清 理?)依我個人的認知,我認為說只要環境清潔所不要的東西 都是廢棄物。」、「(李淑芳是否有協助主秘室跟清潔隊的文 書呈核?)應該都有,她本來去那裡,本來就是環境衛生都要 她去處理,不只是說李淑芳,到各科室的都一樣,每個課都 一樣,你去哪個單位就是你要負責那邊。」、「(你有沒有親 見李淑芳外出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或是打掃鄉內的環境 ?)我沒有,因為她辦公室跟我沒有在一起,像蔡素禎早上有 時候要出去稽查的,她會跟我說:鄉長我今天要去稽查,我 要出去稽查一下,我一定會跟她說好,但是她回來的時候她 還是會過來鄉長室,至於下午她有沒有出去,她們出去的時 間都是自己去找的,我有說只要有空你們就要去做,這樣才 有符合我當初把他們外調的目的,因為當初清潔隊裡面坐那 麼多人,辦那麼多業務,現在把你們調出來你們還是要辦, 為什麼那些人還是坐在那邊閒閒的,當初我的觀念是這樣。 」、「(你有無說過調任鄉公所或別處的清潔隊員一定要做滿 4小時,才能夠請領清潔獎金?)沒有,個人依自己的情況調 整。」、「(那你怎麼確認李淑芳有無外出實際從事廢棄物清 理工作?)她有沒有出去不是我確認,因為那個計算表也不是 我在算的,所以我97年為什麼要再訂一個表出來,然後請他 們要確實依照我這個規定去換算,我們哪有辦法這樣,他們 工作多少都我在算,這不可能,我剛才有提到就是有人檢舉 ,有問題我才會調出來看有沒有合理,對不對,才會去修正 的,不然通常應該有隊長、有班長他們應該去處理的,不是 我的權責。」、「(所以你信任清潔隊長所做的認定?)這不 是信任,這是職務。」、「(就是認為清潔隊長審核過了,那 這部份她就有做?)本來他們就通過了,不然製表的人怎麼製 表,依據什麼去製表。」、「(大雅鄉公所外出登記簿是做什 麼用?)外出登記簿不只清潔隊要寫,所有的公務人員只要出 大雅鄉辦公室這棟大樓都要填寫,不管你只是出公差,只是 單位不一樣,填寫的簿子不同一本而已,每個單位都要寫, 你出去如果出車禍怎麼辦,雖然早上來上班要印手掌,下午 下班中午都要印手掌沒有錯,但是出差跟印手掌,你上班偷 偷溜出去喔,所以每一個人包括出公差的,只要出門就是要 簽外出登記簿,他們出公差也不是簽4個小時、幾個小時啊, 他們簽是簽一天,到我去才改成不然簽4小時,因為你簽一天 ,去辦事情辦好了,也是要再回來上班,也不是說簽一天去 ,譬如說去縣政府也不是說就整天都在縣政府,去縣政府1小 時回來,他上面還是寫1天,所以那個是出差的管理,不只是 清潔隊,因為清潔隊他們這些人調進來協助鄉公所的業務,



當然他離開這棟大樓也要寫一下,人家才知道你跑去哪裡, 不然人家還以為你去協助裡面怎麼人還在外面,所以那個不 只清潔隊要簽,每個職員要出去都要簽的。」、「(所以他們 填寫4個小時,但是實際上出去不到4小時,這樣有無違規? )那我剛剛講了,你去縣政府辦事情也是寫一天、寫半天,他 就寫我出差,那他就依據這個時間回來,但是他在依據的時 間有回來,不管多長,沒有人在管這個,你怎麼知道我去要 去多久,我出去要出去多久,通常就是寫到下班嘛,有時間 就回來,沒時間就沒回來,以前就這樣,不是到我這裡才規 定這樣。」、「(你在核發清潔獎金之前,有沒有跟每個可以 支領的清潔隊員詢問他們的意思或是做抽查?)我剛才講過這 不是我的職責,那不是我在批的,不是我在發的,我剛才講 就是說如有人陳情,我要調出來看我才會去更改,但是至於 每個月製表那個都不是我做的。」、「(清潔隊蕭標才、張啟 湖、賴伯川都說他們沒有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但還是 可以領取清潔獎金,對此你有何意見?)那個我不予置評,第 一,表是他們弄出來的,到底有沒有實際作廢棄物清理工作 不是我在審,我剛才講了,你做表的人是不是要去審核他有 沒有出去,或是這個要給他多少,這個是做表的人的事,你 上來既然隊長都蓋了,其他包括政風、主計都蓋了,到我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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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