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728號
TCDM,101,訴,2728,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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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瑞庭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江楷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瑞庭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沈瑞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參酌卷內證據,足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攜帶兇器強盜、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以 其所犯前開攜帶兇器強盜罪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重罪,核有畏重罪而逃亡之高度誘因,依合理判斷,被告逃 匿以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當有相當理由 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於民國100 、101 年間多次持扳 手竊取他人車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101 條之 1 第1 項第5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 於101 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後,被告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 案件,於102 年1 月22日起由檢察官借提執行有期徒刑5 月 ,期間於同年2 月1 日起執行觀察勒戒,前開有期徒刑5 月 至102 年8 月4 日執行期滿,本院於同日接續執行羈押,計 算其先前羈押之日數為2 月又7 日,而月非連續計算者,每 月為30日,故其羈押期間將於102 年8 月26 日屆滿(自102 年8 月4 日起算23日)。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 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102 年8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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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