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5號
PHDV,102,消債更,5,2013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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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高美梅 
代 理 人 許文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高美梅自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 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 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施 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 立之協商,準用前2項之規定,此見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 第7項、第8項、第9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高美梅現擔任美髮工作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1,499,738元,復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已不能清償債務,雖於民國 102年4月2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因與債權人 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
(一)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如前述,然 依卷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實為1,532,337元(見本院卷第40至 44頁);又聲請人前於102年4月2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 調解,經本院以10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號受理在案,因與 債權人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 前置調解聲請狀、102年5月3日調解筆錄、本院102年5月6 日澎院倫民丙102司債調3字第4016號函、元大國際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人債權陳報狀、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陳報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102年5月 8日台新總債清組字第00000000000號函、鈺富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各1份附卷可按(見調解卷第3至14、30 至32、48、56至59、63頁),堪可採認。(二)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 5年內未從事營業,自97年4月1日起任職於髮物語工作坊 ,每月薪資為15,000元等語,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土地登 記謄本各1份(見調解卷第35至37頁),堪可採認;又其 名下財產,有坐落澎湖縣馬公市○○段000地號土地應有 部分6分之1,價值52,621元,及門牌號碼澎湖縣馬公市○ ○里00○0號房屋應有部分6分之1,價值1,583元,合計價 值54,204元,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份存卷 可查(見調解卷第34頁),亦可堪採。
(三)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本件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 為10,000元(含電話費734元、健保費749元、油錢1,000 元、美髮工具1,600元、三餐飲食費用5,500元等項),衡 諸澎湖地區之物價指數與生活水準,本院認此金額尚屬相 當,堪予採認。
(四)結算:聲請人除有總價值54,204元之財產外,其以上開收 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應有餘額5,000元供清償債務, 惟其債務總額高達1,532,337元,縱不計利息,仍須296月 即24年8月始能清償(計算式:[1,532,337-54,204]÷[ 15,000-10,000]),足認以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 確已不能清償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依消費金融協商機制協商成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 依約履行,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 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 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 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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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