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罰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2號
TYDA,102,簡,2,2013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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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大仁
被   告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林延文
訴訟代理人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原告不服桃園縣政府中華
民國101 年10月31日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惟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 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定於一百零二年九 月五進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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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