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44號
TYDV,102,除,344,201308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兆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華
代 理 人 洪佑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兆鑫精密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迴│101年12月31日 │160,000元 │UM0九三三八四│ │
│1 │限公司 劉光華 │龍分行 │ │ │四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1/1頁


參考資料
兆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