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被 告 古宸榮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巷0號
送達代收人:徐松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鎮森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重訴字第90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8,8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