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蘇金富 住桃園縣龜山鄉○○村00鄰○○000號
送達代收人:朱毓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000號3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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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端正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重訴字
第3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80,73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28,3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