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95號
TYDV,102,重訴,295,201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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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原   告 郭敏綢
被   告 秦庠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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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