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謝源雄
謝碧美
謝碧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謝安翔
曾世強
被 告 葉文科
葉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28,4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