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71號
TYDV,102,訴,471,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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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謝源雄
      謝碧美
      謝碧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謝安翔
      曾世強
被   告 葉文科
      葉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28,4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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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