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翁宗德
送達代收人 卓文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除支付命令裁判費外, 並未繳納本訴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宏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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