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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03號
TYDV,102,補,403,201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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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石清松
      石簡錦
      石勝雄
      石正偉
      石秀玉
      石懷玉
被   告 石朝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86,9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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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