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95號
TYDV,102,補,395,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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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王美華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6,70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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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