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被 告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指派之代表人盧基能自民國102
年6 月25日起至105 年6 月24日止,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
係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
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並非對於親屬
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而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
關係存在,性質上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
,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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